61.對我來說,完美的解決方案是一張有四條可折疊的金屬腿的牌桌。
62.第四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制定規章,授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63.桌子有四條腿,其中的一條腿是壞的。
64.在時的潛水活動中,攝影師和他的小組一共花了鐘和四條腔棘魚同游。
65.我們的根據可以講有四條。
66.若煙火完全熄滅,而參賽者未如上述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時示意,計時員則可要求評判團對此等非君子行為作取消資格論。
67.我們今天所走的是第四條路沿著崆峒風情大道抵達東門票點,再經過急而險的五十八道彎到達中臺停車場。
68.邁克爾瞅了瞅坐在廚房里的四條漢子。
69.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70.第五十四條企業采取分立方式進行重組,應當明晰分立后的企業產權關系。
71.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72.現在我有四條腿和一條非常短的尾巴。
73.四條腿內側則呈弧線,逐漸交匯,形成錐形塔身。
74.印第安納州的法律有意歪曲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愿意。
75.該處有四條行人天橋。可由和滿街及和泰街前往。
76.一種四條寬的條形碼,是通用產品代碼在歐洲的變型。
77.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78.有四條大河流入這個湖。
79.第十四條機場飛行空域應當劃設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80.可產生四條垂直線和三條水平線,帶下對點。
81.第四條簽發普通簽證時,根據外國人申請來中國的事由,在簽證上標明相關的漢語拼音字母。
82.在蘇州絲綢展臺前,來自美國加州的休梅克夫人反復摩挲著精美的絲巾,愛不釋手,左挑右選之后,她將四條絲巾放進了購物袋。
83.二級市場上,該股嚴重超跌,近期連續收出四條小陽線,上升欲望十分強烈,建議積極關注。
84.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85.利用四條檢務公開“傳送帶”,進一步開發檢務公開傳統平臺的潛能。
86.第四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
87.第四十四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88.十二件布匹、四條緋紅色頭巾、六頂帽子。
89.大多數凳子有四條腿。
90.蓋沿、器肩和圈足飾龍紋,四條棱脊自蓋至足,器內鑄銘文六字“伯格作寶尊彝”。
91.第四條直銷企業開始從事直銷經營活動月后,保證金金額按月進行調整。直銷企業于次月前將其上月銷售額的有效證明文件向指定銀行出具,并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站向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備案。
92.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93.第出社社員,仍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再請入社。
94.第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制藥工廠輸入、輸出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憑照。
95.第三十四條屬于禁止出口的貨物,不得出口。
96.它有四條腿和一條短短的尾巴。
97.第三十四條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
98.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99.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100.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1.第十四條:每壹個序列號都配有密碼,也請另行抄寫。
102.一種動物早晨四條腿,中午兩條腿,晚上三條腿走路,腿最多時最無能,謎底為人。索福克勒斯
103.四條相同的濕毛巾張掛在不同的地點。表示曬干這四條毛巾所需的時間。
104.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105.我家有一只活潑可愛的小狽,我給它起名叫“卡布”。它的品種是“吉娃娃”。它有一雙大大的眼睛,一身金黃的皮毛,還有四條白白的腿,嘴巴小小的,漂亮極了。
106.一種角平分線繪制器,它由四條連桿鉸接組成的菱形框架構成。
107.我家有一只脾氣古怪的小烏龜。它有一條很短的尾巴,總是隱藏在殼的下面,它的四條腿上長有鋒利的爪子,可以抓破東西。它全身是泥土的顏色,躲在泥土里不易被人發現。
108.瓊:你是說我身上長著皮毛用四條腿走路么?
109.第八十四條承運人和收貨人對本法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檢驗,應當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條件。
110.第五十四條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111.第四條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
112.答案還是四條腿,因為不論你是不是把尾巴當做是一條腿,尾巴永遠還是尾巴!”。
113.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114.他在湖里捕到了四條魚。
115.第七十四條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116.第三十四條禁止向航道傾倒砂石和廢棄物。
117.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118.第十四條海洋監察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119.第四條經人民法院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120.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