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德國,因為心理疾病所導致的曠職情形,自一九九○年以來已增加了一倍,史丹吉爾指出。
2.曠職的比例過高,或者有一些壓力、過度疲勞和一般健康的問題出現。
3.無故曠職超過三次以上者,本校將終止提供此項社區服務的機會。
4.逃學,曠課,曠職:未經答應而擅自缺席的行為或狀況。
5.徇情面,行報復,深文曲筆,以逞其私圖,與夫唯諾成風,囁嚅不出,知而不言,隱而不發,皆為曠職。
6.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7.無故曠職一律記大過,這規矩是當初你自己訂的,現在就請君入甕吧!
8.無正常理由連續曠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9.小李因公受傷,公司非但沒有給予撫恤,還要扣他曠職的薪水,這能算是仁至義盡嗎?
10.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達六天者。
11.某久曠職事,加以疲病,不能自支。
12.于是三公每有所選,參議掾屬,咨其行狀,度其器能;然猶有曠職廢官,荒穢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