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是屬于與行為犯、結果犯并列的情節犯。
2.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同時又提出了證明主觀故意的一些措施。
3.主觀方面本文堅持本罪只能是過失犯罪。
4.單位應該納入本罪的犯罪主體。
5.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盡管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其區別又是十分明顯的。
6.胡志標在一審中被認定票據詐騙罪被判了,挪用資金罪判了,虛報注冊資本罪判,數罪并罰執行刑期。
7.最后一章刑篇分析本罪的配刑原則及刑種完善。
8.在刑事責任方面,強調了復雜情況下直接責任人員的確定,論述了刑罰適用問題,提出并討論了本罪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問題。
9.如對涉及主體方面的擔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以及對本罪的刑事追究中出現的不協調問題等等。
10.認定本罪應劃清哪些界限?
11.最后論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設置。
12.作為本罪客觀行為表現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作嚴格的解釋,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小口袋罪的弊端。
13.本罪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表現為過失,但實施濫用職權行為則表現為故意。
14.中國家電業鼎盛時期風云人物,原愛多VCD創始人胡志標,以挪用資金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入獄。
15.論述本罪的罪與非罪,責任主體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罪數問題和刑事處罰。
16.在司法實踐中本罪與其他犯罪容易混淆,應加以區別。
17.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對目前本罪在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18.歸根結底,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刑法表現出滯后性,而我國關于本罪的犯罪預防體系并不完善,具體而言就是我國現行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著嚴重不足。
19.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策動叛變或策動叛敵的行為。
20.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充分認識洗錢罪的特征,才能正確認定本罪。
21.同時,對于本罪中罰金刑的適用及與相關犯罪的區別也應予以充分重視。
22.第三章論述了本罪立功的認定。
23.胡志標被法院終審以挪用資金罪、虛報注冊資本罪等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元。
24.本罪的行為特征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肉刑或變相肉刑。
25.在斗毆故意問題上,文章主張主觀上的對偶性僅是對客觀斗毆行為的一種說明,這種故意不是本罪主觀方面要件中的故意內容。
26.本文在論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對理論界爭議比較多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同時結合外國相關犯罪的立法,對本罪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27.然而日本罪惡的勢力并未動容絲毫,將整個國家再次推入災難的淵藪。
28.第一章論述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演進,本罪的立法價值和現實基礎。
29.對單位行賄罪是法中增設的罪名,其立法本身還有諸多亟待完善之處。本罪的罪名宜修改為對國有單位受賄罪。
30.在本罪的主觀方面,其罪過形式是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