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時,監事會引進兩名獨立監事。
2.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3.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4.其同樣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監事職務。
5.第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6.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7.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8.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承擔。
9.監事會議上做出的決議,應經過審議,達成共識。
10.被選舉或離任的董事、監事及聘任或解聘的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11.其當事人包括公司發起人、認股人、董事、監事、經理等。
12.第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13.出席監事會議的通知,應由監事長制作。
14.第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15.第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16.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17.第十七條本會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18.獨立監事是指與公司、管理層不存在任何影響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之利害關系的外部監事。
19.董事長、監事長和行長有明確的職責劃分。
20.第監事獨立行使職權,掌理下列事項。
21.海基會將于下月召開會議,推舉新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與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