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依妨害秘密、相奸等七罪,判彭應執行兩年徒刑,可易科罰金元。
2.豈料,莊女離婚后也與余分手,余心有不甘向她前夫爆料,指證莊女尚未離婚時就與他偷情,因此被法院依通相奸罪判刑確定。
3.這是最新一例同性相奸案例,難以按強奸罪名定罪說法也完全符合現行刑法。
4.何某和李某都承認進入汽車旅館共處一室,但是只在旅館內唱歌,沒有通奸或相奸行為,何妻提告妨害家庭,高雄市警方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5.他怒不可遏對提出通奸、相奸告訴。
6.時看到男孩,婆婆謊稱“幫別人帶小孩”,直到去年夫妻口角,丈夫才說漏嘴,妻子急忙查看戶口本,才發現家里“多一個人”,氣得控告丈夫和謝女通奸、相奸。
7.據悉,當事人老師可能涉及通奸罪、學生涉及相奸罪。
8.*彎“刑法”第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9.因奸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奸者結婚。
10.但小三嚴女未與原告和解,依相奸罪嫌起訴。
11.法官因此依相奸罪、傷害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多項罪名,判處被告月的有期徒刑。
12.直到李男在吵架時說溜嘴,妻子才查看戶籍謄本,果真發現家里“多一個人”,氣得控告丈夫和小三通奸、相奸。
13.法院一審不采信陳男說法,認為交往期間,因戀情方熾,情意正濃,發生多次相奸行為,依通奸罪判陳男徒刑,得易科罰金。
14.曾夫查出楊女背叛他的事證后,決定與楊女離婚,并分別控告妻子通奸罪,李男涉及相奸罪。
15.據中時電子報報道,臺北市一名王姓女子與已婚洪姓男子同居,遭洪妻控告相奸罪。
16.而若原告制作假錄音,應可把內容做到盡善盡美,但檢視錄音檔品質卻不佳;不信陳姓婦人所稱是故意設計的對話,依通奸、相奸罪判處月。
17.其間尚有諸多枝節,矛盾激化的主因是逯明與滕爽結婚之后與劉景桂情書頻仍且“解除婚約以后,繼續相奸”。
18.法院認為,劉韋欣明知苗是有婦之夫還與他相奸,破壞苗家生活美滿,依通奸、相奸罪判刑月,得易科罰金。
19.劉姓女子與有婦之夫相奸,破壞孫正華家庭生活美滿,事后也未取得孫正華原諒,法院審理時也不坦承罪行。